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自治区编办、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及《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教人[2002]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是实施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证自治区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坚持精干、规范、合理、优化、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批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方案;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