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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厅等五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教育厅等五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自治区城镇
 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城镇学校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工作是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一部分,是加强农村教育事业,提高贫困地区人口整体素质,从而缩小地区间差距,推进自治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深入开展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等五个厅局联合制定了《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及有关学校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3〕29号),自治区决定从2003年9月起,每年安排城镇学校2000名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支教,其中自治区200名,地州市600名,县市(区)1200名。为保证支教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制定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教人员的选派
  (一)支教人员的选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自治区的选派计划数额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学校的支教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选派;地州市直属学校人员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选派;县市(区)直属学校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选派。
  (二)要从学校教师中选派支教人员,支教人员必须是政治思想强,业务精湛,年富力强的骨干教师。
  二、支教人员工作期限
  支教人员每两年选派一期,每期两年。
  三、支教人员的管理
  (一)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实施受援单位和支援单位双重管理体制,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
  (二)支教人员要按程序转移组织和行政关系,受援单位要登记造册,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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