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截止6月30日,全疆煤矿发生伤亡事故47起,死亡54人。同比虽有减少,但仍接连不断。从对各地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情况看,煤矿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安全投入不足,违规操作现象较普遍,相当一部分煤矿在“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对《通知》的学习、宣传,坚决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和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71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凡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关闭应关煤矿的或者存在非法生产煤矿的,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其上级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厅要加强监督监察,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理一起。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与行政执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从严管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要抓紧制定自治区煤矿安全投入标准和监督保证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进一步加大煤矿事故的查处力度。凡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对政府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厉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抓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对已结案的煤矿事故,行政监察机关要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处理决定落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