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冀劳社[2003]7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社部发〔2003〕5号,以下简称《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开展基金监督,不断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实施《规则》的重要意义
《规则》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继《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两个部长令颁布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又一项新的规定。《规则》的实施为开展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检查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可操作的法定程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则》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增强依法实施基金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学习《规则》,积极开展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相关的业务培训,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熟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业务流程,掌握财务、会计、审计和金融等方面的知识,精通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式,不断提高基金监管队伍的专业素质。
二、按照《规则》要求,积极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检查的规律,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的协调,不断解决《规则》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首先要认真搞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等各项基金管理的现场监督。主动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金支付和管理的监督。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情况的监督。对群众、单位举报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各市基金监督部门要依据《规则》确定的内容和险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项或全面检查,可采用抽查、普查形式,全年检查的覆盖面不低于30%。检查的结果和结论要及时上报省厅和通报有关部门,切实维护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