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简化外出务工人员手续,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各市、县要加强信息收集发布、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代缴社会保险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配合务工地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外出务工人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劳资纠纷和工伤待遇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省驻京劳务管理服务中心要为进京务工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代存档案、技能鉴定申报、代办社会保险费缴纳、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出具有关证明等“一站式”服务。协助用工单位和外出务工人员解决劳资纠纷等不安定因素,设置服务热线电话和举报电话,切实维护进京务工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中介组织和劳务派遣组织作用,坚决取缔非法机构,扶持合格机构,省劳动保障厅在劳动保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合格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派遣组织,引导用工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各级劳务输出组织要组织务工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常识、有关规章制度,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六)鼓励农村劳动力在省内流动就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的要求,全面开放劳动力市场,加快城乡劳动力就业一体化的进程,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民进城务工管理和服务工作。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登记项目的限制。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用工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与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增加劳务输出资金投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增加劳务输出资金投入,对贫困人员的外出前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信息收集、组织劳务输出给予适当补贴。为劳务输出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所需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要与培训和输出成效挂钩。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3年6月到2003年底)
打好基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同时,对本地劳动力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劳务输出人员资源库,将用人单位使用本地劳动力的情况按地域、行业(工种)分类登记造册,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动态掌握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