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直各部门所办报刊中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保留1种并实行划转。
4.对主要在本系统内自办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对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或划转中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报刊,予以停办。
5.创办5年以上、无违规违纪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读者自费订阅量超过发行总量80%、已经面向市场的报刊,可仍由原主管部门主管,但要实行管办分离。管办分离的基本要求是:人员分离、财务分离、发行分离。
6.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计生、交通、检验检疫、环保、消防等部门所属行业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不办报刊,已办的一律停办。
(二)市、州党政部门报刊的治理。
1.市、州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主管主办的其他报刊一律划转给市、州党报。党报所办的子报子刊予以保留。
2.市、州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一律停办。延边地区用朝鲜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
(三)县(市、区)级报刊的治理。
县(市、区)不办报刊,已办的要停办。对解放前由我党创办的报纸予以保留。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治理。
1.省、市(州)、县(市、区)级党政部门报刊在停办、合并中,个别确因指导工作需要的,在停办公开发行的报刊后,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改办1份连续性的内部资料出版物,免费赠阅。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律采用刊型,装订成册,不得以报型或散页形式出现,周期限定为半月以上。
3.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每年在指定的省、市(州)两级报纸上对此类出版物集中公示。凡发现有各种收费、登广告等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取缔准印证。
四、关于对报刊摊派行为的治理
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在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的同时,完善监督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大监管力度,狠刹报刊发行中的不正之风。对继续搞摊派发行、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的报刊,坚决进行查处。
1.党政部门均不得通过发文件、下指标等手段摊派发行报刊。不得将乡镇、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是否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搞所谓“一票否决”。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报刊。不得采取电话通知、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手段变相摊派报刊。党政部门不得为报刊承揽广告业务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更不得把报刊的经营收入变成机关的“小金库”;党政部门公务员不得与报刊社工作人员混岗;不得以党政部门名义参与协办报刊。
2.各种报刊都要实行编辑业务与经营活动相分离,不得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推销报刊,不得搞有偿新闻扩大发行。党报党刊要带头规范经营行为,所办子报、子刊、地方版等不得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搞变相摊派。限定发行范围的报刊不得超范围发行。报刊社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