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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省盐业企业分离办学职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按苏政发[2000]4号文件精神,对省盐业企业中小学人员分离作如下规定:
  (一)各盐业企业以本《意见》下发之日为限,立即冻结待分离学校的人员编制,停止人员调动,并及时将分离学校教职工名册送所在地市或县(区)政府。
  (二)由当地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3号)的规定,对盐业中小学按所处地区类别进行核编。
  (三)学校在编制范围内留用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核定。
  1.连云港市教育局委派到盐业企业工作的公办教师全部移交,并按实际移交数相应增加编制。
  2.省盐业企业所属中小学移交地方的人员,应为政府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公办教师或全民职工,其中公办教师必须符合《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
  3.2002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职的其他合格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职称证书。
  (四)除连云港市教育局委派的公办教师外,在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到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作移交,这部分人员原身份性质不变。
  (五)未划转到当地政府的教职工由盐业企业负责妥善安置。
  (六)被地方政府留用的教职工每人要填写统一印制的《江苏省盐业系统教职工移交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所在学校、企业审核后,再经所在地县级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盐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审核。
  四、关于学校接收单位
  盐业企业应分离的学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接收,统筹管理。
  五、关于移交后的办学经费
  (一)在过渡期内,由盐业企业按2002年办学所负担的实际经费为基数,采取在三年内逐年递减三分之一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经费由省盐业集团公司收齐后上缴省财政,差额部分由省财政补足后,按核定留用人员人均每年10000元的补助标准,列入对接受地区的转移支付。过渡期结束后,由省财政按留用人员的补助标准,列入接受地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接受地区接受后新发生的增人增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省财政不再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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