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省盐业企业分离办学职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58号 2003年7月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经贸委、盐务局《关于省盐业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盐业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经贸委、
省盐务局 二00三年四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4号)精神,使我省盐业系统分离企业办学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如期、平稳、顺利地完成,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分离的办学对象
省盐业系统分离企业办学的对象是:省盐业企业所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
二、关于学校资产移交
按苏政发[2000]4号文件精神,省盐业系统企业所办学校按下列规定办理移交:
(一)凡属学校所有的一切固定资产,包括学校用地、校舍、设备、设施、仪器、图书资料等整体无偿移交。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要对学校校舍进行检查,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危房,且属于地方政府中小学布局调整保留范围内的,应由省盐业企业进行改造后移交地方。
(二)经考核留用的教职工所住公房的产权和使用权随学校一并移交。产权难以分割的,先移交使用权,产权则根据房改政策处理。
(三)学校移交前,应由盐业企业和地方政府商定清理债权债务的终止时间,债权债务由省盐业企业负责清理和偿还。
(四)移交结束前盐业企业不得拖欠教职员工的工资。
(五)地方政府和盐业企业在接到本《意见》后,应立即冻结待分离学校的所有资产,成立财务清算机构,确定清理登记时间,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妥善处理资产移交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填写《江苏省盐业企业学校资产汇总表》和《江苏省盐业企业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表》一式四份,登记表由省盐业集团公司审核后,再由接受单位审批接收登记,并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清理登记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严禁借机转移资产。
三、关于人员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