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广告监测情况,并与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沟通,共同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的、吊销的、过期的《医疗广告证明》报同级工商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新闻媒体要予以配合。
(三)工商部门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在省工商局“工商企业在线”网络及有关新闻媒体上曝光。加强医药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揭露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性,提高群众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识别和抵制能力。
(四)继续实行医疗广告保证金制度。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数量居当地前十位的广告主,要求缴纳医疗广告保证金。对经监测一年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退还医疗广告保证金。
四、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一)凡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及超出《医疗广告证明》范围、或未标明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八条以及《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七条规定,从重处罚。
(二)凡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
广告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对广告主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并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
(三)不得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推销医疗器械,违者依据《
广告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并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
(四)凡不依法审核广告、导致虚假违法广告发布的,依据《
广告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对广告发布者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并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