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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
  (一)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只能按证明规定的媒体和形式发布。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管等制度。在广告发布前,由广告审查员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不得发布无批准文号、被撤销批准文号等违法广告。
  (三)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4.使用“××博士”、“××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的;
  5.使用未经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特别是利用患者或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四)新闻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发布广告,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五)以“会诊”、“报告会”、“健康咨询”等形式进行的各类专家咨询活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或健康咨询节目中凡涉及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点、诊疗科室及医师姓名等医疗广告特征的,一律作为医疗广告处理,必须经过审查出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要尽快审批。
  三、建立健全医疗广告监管机制
  (一)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加强广告监测工作。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加强群众监督,及时发现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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