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55号 2003年7月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药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药监局、
         省新闻出版局、省中医药局、二00三年六月)

  为整顿和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医疗广告出证管理
  (一)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客户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时,应如实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有关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有营业执照的必须提交营业执照。
  医疗广告中的从业医师必须是具备主治医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者,申请时必须提供医师资格证明及医师注册证明、聘书;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书;医师易地从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首先由发给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不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广告客户提出的申请,由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县(市、区)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医疗机构名称、从业地点、从业医师姓名及执业资格、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讯方式等严格进行审查。对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技术资料、医师资格证明、医师注册证明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能力不相符的,不得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和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疗广告专家论证组,聘请责任心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临床医疗技术水平高的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涉及复杂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法,提出审核论证意见。
  (四)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暂停下列医疗广告出证: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省卫生行政部门已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中,凡涉及上述疾病的内容暂停期间一律废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