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推进高校毕业生无障碍就业
各地要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跨地区就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各高校、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两年内免收其档案管理服务费、人事代理服务费;两年内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地区或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含参照部门),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
五、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主动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并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做好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工作,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改进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的形式,增强招聘的针对性,提高活动的成功率。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并加强对用人信息发布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资源共享。
六、切实帮助有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用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有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城市、社区要积极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七、加大对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