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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苏政办发[2003]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关系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近年来,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保证了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结构性困难,导致少数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闲置和浪费。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二、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5市农村乡镇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旅游业、物流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等服务。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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