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安全服务机构在年审前应当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下列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服务业绩;
(三)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四)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认证的情况;
(五)符合资质证书颁发条件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安全服务机构参加年审,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年审申请书》;
(二)资质证书副本;
(三)自查书面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报送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一级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直接向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年审结论分为合格、降级、取消三种。
具备下列情形的,年审结论为合格: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二)上年度安全服务项目总值不低于本级资质条件规定的年均安全服务项目总值的四分之三(四级资质不低于50万元);
(三)用户投诉基本能合理解决;
(四)符合原等级资质证书颁发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结论为降级: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情节轻微;
(二)上年度安全服务项目总值低于本级资质条件规定的年均安全服务项目总值的四分之三;
(三)10%以上的安全服务项目有用户投诉且未能合理解决;
(四)不符合原等级资质证书颁发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结论为取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情节严重;
(二)年度安全服务项目总值低于50万元;
(三)20%以上的安全服务项目有用户投诉且未能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