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省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一)单位简况;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专用产品类型、功能等情况;
(四)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备案,填写《广东省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备案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单位简况;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四)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销售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只限于单位购买使用。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不得擅自用于检测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用户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应当持单位的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办理,发给《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购买备案表》;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用户应当凭《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购买备案表》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投入使用后,应当在10日内将本单位的《用户IP地址配置备案表》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单位应当查验用户的《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备案表》后方可销售。
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负责产品的使用授权和维护、更新。
第五章 安全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安全服务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分一、二、三、四级。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资格如下:
(一)一级:可承担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
(二)二级:可独立承担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30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合作承担第五级安全保护等级或安全投资总额为30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