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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被2007年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代替。)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3]155号)


各市、县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网监处。

                           广东省公安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细则。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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