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流通
龙头企业和大型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肇经贸市场[200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
为促进我市流通业的改革与发展,突出重点,努力开创现代流通业的新局面,根据《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现代流通业的意见》(肇发[2003]10号),“十五”时期,我市要重点发展5家左右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2-3家大型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和2-3家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特制定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
一、发展目标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逐步建成功能齐全、设备完善、服务规范的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流通业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和效率有较大提高,形成我市物流品牌和有竞争力的物流产业群,先导性支柱产业作用得到较充分发挥。到2005年:
重点扶持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的销售额约占全市连锁经营企业销售额的40%以上,平均每家达到20亿元以上;
重点扶持发展的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平均每家营业额达到3亿元以上,逐步建立快捷准时、经济合理、优势明显的现代物流网络;全市现代物流业的先发优势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挥;
重点扶持发展的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商品成交额约占全市集市贸易额的30%以上,平均每家达到20亿元以上。
二、认定标准
(一)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按照《关于印发<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进行规范化的经营和管理,总部设在肇庆市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