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市低保资金用款计划、使用情况及年终决算;
(四)指导县区城市低保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低保情况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
(五)监督检查全市城市低保制度和各项政策规定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六)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相配套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八)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工作的执法检查;
(九)负责全市城市低保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城市低保用款计划,配合民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并积极争取低保补助资金;
(二)根据用款计划,安排预算列支本级财政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三)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在本级预算中列支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四)及时下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五)督促并监督县区财政及时拨付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六)监督检查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县区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县区城市低保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本县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使用情况和年终决算;
(三)负责本县区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街道、社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四)按要求负责编制、汇总、统计、上报城市低保情况的各种表册、软盘和有关材料;
(五)负责本县区有关城市低保举报事宜的查处工作;
(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培训本县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工作进行执法检查;
(八)负责本县区低保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等。
第三十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拨付上级安排的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二)根据用款计划预算列支本级财政城市低保资金补助;
(三)按预算列支本级财政安排的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四)确保县区城市低保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五)监督检查县区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低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