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提供必需的资金保证。
(四)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生产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二)强化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生产岗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等安全教育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将应急预案报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现场和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使用现场,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运输、安装、储存使用和处置进行管理,本单位无资质条件的应委托有国家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协助进行。
(六)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