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国家公务员在创新经济
发展环境中违纪违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03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执行公务的行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实行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违纪违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受委托或者被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违反本办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家公务员。
(二)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其行为与违纪违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国家公务员。
(三)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者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第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或者处理权限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的权向市创新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检举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负责受理的投诉中心,应当按照政纪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从速归口办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不告知执法依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