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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三十条 设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经营者必须事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统一规划确定地点,并按有关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发给《固原市城市车辆清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经营资质,每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一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
  (二)有必要的资金;
  (三)有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的作业和服务设施;
  (五)有合格的管理和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对外实行自愿、有偿清洗服务,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
  不洁车辆的清洗由驾驶员决定,可请清洗站(点)业务员清洗,也可利用清洁站(点)设备、工具自行清洗,收费标准不变。
  第三十三条 进入市区路口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缴纳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项用与环卫基础设施的饿建设和管理。
  城市车辆清洗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
  第三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要求共同编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资金,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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