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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章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车辆,是指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规定的客车、货车、出租车、特种车等城市车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辖区车辆清洗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
  (三)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站)点的经营资质;
  (四)统一印制与管理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有关的证照;
  (五)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六)其他需要本辖区城市车辆清洗部门负责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凡进入本市市区道路的各类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
  凡车身不洁(车表面泥尘面积,小车在0.2平方米,大车在0.5平方米以上),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的各类车辆,均须自行清洗干净后,方可进入市区道路行使。
  第二十六条 执行任务中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忌潮物品的车辆,可免予清洗。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设置,合理布局。应在市区近郊和市区路口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为进入市区的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选址必须视野开阔,附近无遮挡物,交通标志齐全,具有一定的院(室)内等候车辆清洗场地,确保过往车辆正常行使、停靠及进出,并且符合环保、规划、交通、环卫等有关要求。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必须配置自动冲洗设备或其他符合清洗要求的车辆清洗设施。
  第二十九条 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运出租车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箱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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