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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暂行细则

固原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暂行细则
 (2003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固原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凭等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固原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固原市土地交易的承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动作,并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固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固原市土地交易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所称主管部门、出让人均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当在土地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和统征的储备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市场;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
  (四)因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
  (五)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在土地交易市场交易的土地。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

  第六条 土地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交易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凭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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