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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综治办、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暂行规定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综治办、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察局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3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住宅安全的通知》(建住房[2001]115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达到的基本建设要求:
  (一)居民住宅单元门必须安装有楼宇对讲(可视)系统的防盗安全门;
  (二)居民家庭进户门必须安装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三)居民地下室的入户门,由居民自主选择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要求:
  (一)居民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每个小区必须设有社区警务室;应当安装出入口控制设施,并设置安全防范设施控制中心(治安值班室)。主要出入口及主干道不得有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或固定设施。
  (二)小区内应当按规定设置路灯,并达到相关照明要求。
  (三)小区内应建有非机动车存放棚和机动车停车场。
  (四)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在满足安全防范设施基本建设要求外,还应建设和完善居民住宅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远红外周边报警系统、电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门禁对讲系统,实现技防、物防和人防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第四条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所采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要求:
  (一)用于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采取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二)新建居民住宅建设竣工后,公安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安全技术产品管理办法》,对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采用的安全技术产品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抄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住宅管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查,安全防范设施采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出具不合格检查意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住宅管理单位据此意见不得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和交付使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此意见和《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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