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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毒条例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列入法制教育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
  第七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有功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禁吸戒毒

  第八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
  禁止强迫、引诱、欺骗、教唆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禁止以任何方式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资金、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从事文化娱乐、饮食服务、旅馆、房屋租赁、交通运输等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规定,发现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从事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 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其监护人应当制止。学校发生学生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其监护人、所在学校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监督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禁止强迫、引诱、欺骗、教唆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十条 在下列岗位工作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一)火车、机动车、飞机、船舶的驾驶、指挥;
  (二)高空作业;
  (三)重要生产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操作;
  (四)剧毒物品,电力、煤气、石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
  (五)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
  (六)从事涉及国家机密工作;
  (七)其他对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戒毒或者责令限期戒毒。
  对经强制戒毒或者责令限期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送劳动教养场所强制戒毒。
  家庭应当督促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到戒毒脱瘾治疗机构、强制戒毒所戒毒。
  第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其本人或者其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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