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安徽省禁毒条例》已经2003年8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23日
安徽省禁毒条例
(2003年8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和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
第四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禁毒经费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禁毒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开展强制戒毒工作。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卫生、工商、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信息产业、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开展禁毒宣传。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按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