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开办集贸市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九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集贸市场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管理,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以及相关服务;
(三)建立健全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消防、治安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
(四)集贸市场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五)完善市场设施,设立集贸市场场牌、示意图、公告栏、复秤台、询问处、投诉箱、监督电话,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垃圾存放、上下水设施;
(六)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场经营者进行管理,核验入场经营者的有关证照;
(七)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调解集贸市场内发生的纠纷;
(八)负责与集贸市场有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合理设置市场摊位,划行归市,入场经营者按不同行业在指定摊位悬挂证、照经营。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实行卫生管理责任制。清扫保洁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坚持做到交易不散,清扫保洁不断,不留卫生死角。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经营者签订文明经营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应承担的创建文明市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固定门点和摊点实行垃圾袋装化。经营者必须把摊前、摊后、摊下卫生包起来,做到摊位周围无杂物、无垃圾、无乱披乱挂,柜台货架整洁美观;
(二)商品应上台、上架经营,禁止随意摆摊设点或流动经营;
(三)市场出入口应保持通畅整洁,禁止越线经营及乱摆乱放;
(四)家禽、水产品的加工必须在容器内操作;
(五)经营者的车辆按照指定的位置存放,禁止在场内流动和随意停放;
(六)经营活动应依法进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