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蚌埠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3]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蚌埠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蚌埠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秩序,促进文明市场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集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管理职责,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集贸市场开办者对市场进行日常管理;
(三)审查确认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活动依法监督管理;
(四)受理消费者申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组织市场开办者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经贸、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集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对于临时过渡的占道市场,按照“建一处、拆一处、退一处”的原则,加快逐步实施退路进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