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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在领取《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中,对其身份证号码实行随机摇号排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第二十一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核定其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差额,购房户凭差额补贴证明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无购买资格的家庭。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对公示后已发放《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家庭放弃购买的,两年内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及现住房情况。如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购房的一经查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责成购房人限期退出所购房屋,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年无故不开工;
  (二)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三)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四)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或销售对象未经审查;
  (五)改变经济适用住房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工程配套项目;
  (六)未获得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进行预、销售;
  (七)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售(预售)或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费用,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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