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文)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及市委2001年关于解决因公牺牲政法干警遗属困难的《会议纪要》中提出的“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切实为政法干警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保障对象
凡属市直政法各部门、市委政法委机关经市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的现有在岗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均为人身安全保障对象。
二、保障措施
(一)开设绿色生命通道
保障对象凭有效证件可在我市各医疗单位设立的“军人优先”窗口,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和注射等治疗;急重症时可先检查救治,后办理有关住院、缴费等手续。各医疗单位应为伤病者提供最好的医疗条件,努力减少政法干警的流血牺牲和病痛。
(二)建立补助机制
1、设立保障金
保障金来源:保障金由财政按本级政法系统在编人员数每人每年150元列入财政预算。
保障金使用:保障金主要用于下列享受保障金待遇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康复费用、经济补助以及优抚慰问等。
属人身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保障金待遇:
(1)因履行职责遭到人身伤害或报复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
(2)因保卫或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及公民的合法财产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
(3)其他因公牺牲并经市委政法委研究确认可享受保障金的。
属人身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保障金待遇:
(1)犯罪或违法的;
(2)自杀或自残的;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保障金管理:设立保障资金专项户头,专款专用。当年度经费如未用完的,接转下年度滚动管理使用。经费不足的,由财政部门核补。
2、保障金的发放标准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的,除享受现行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外,同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1)因公牺牲的,发给其亲属一次性补助金10万元。
被追授荣誉称号、记功的,另外按下列标准增发补助金:烈士和一、二级英模5万元;一等功3万元;二等功2万元,三等功1万元。同时被授予两项称号的,按最高一级称号增发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