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引导主办单位探索利用互联网、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举办人才招聘会,促进人才招聘活动向多元形式发展。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资质条件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均可申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一)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社会信誉良好;
(二)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并具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从业资格。
第七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单位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负主要责任的牵头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申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区、县人事局依照市人事局授权负责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九条 申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招聘洽谈会的计划、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会场平面图;
(三)《北京市固定人才市场登记证》。
第十条 申办不定期大、中型人才招聘洽谈会须报市人事局核准;申办小型人才招聘洽谈会,由办会地点所在区县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 申办不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方案;
(三)与场地出租单位草签的租赁协议及会场平面图;
(四)主办单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如联合举办还须提交联合办会单位的合作协议书。
第十二条 市或区、县人事局在接到办会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单位开具《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
第十三条 申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人才招聘会应将有关材料报市人事局备案。备案程序参照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