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体检标准
外科
肢体无畸形无残疾;无泌尿系统及其它严重外科疾病。无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无性传播疾病、麻风病和周身性较严重皮肤病,无重度腋臭,无纹身。
耳鼻咽喉科
面部无畸形;无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双耳听力正常(4米耳语检查),无慢性化脓性中耳炎。
眼科
双眼裸视均在0.6以上,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病理性眼球突出,无影响视力的白内障。无青光眼;无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口腔科
无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无严重牙周炎。
内科
心血管系统:无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
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血压不超出以下范围: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心律整齐,心率每分钟为50-100次之间;心界无扩大,心脏无器质性杂音,心前区无震颤。
呼吸系统:无活动性肺结核、严重支气管扩张,哮喘及肺气肿。双肺呼吸音清晰,无干湿性罗音,胸部x线片示双肺清晰。
消化系统:无严重胃疾、肝病。腹平软,全腹无压痛及包块,肝脏肋沿下<2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正常范围,脾脏未扪及。肝功能正常,乙肝五项全阴性或抗HBS阳性为合格,其它四项阳性为不合格,丙肝抗体阴性。
内分泌系统:无糖尿病、甲亢等内分泌系统疾病。
血液系统:无严重贫血及各种血液病。
泌尿系统:无肾小球肾炎、肾盂肾炎等泌尿系统疾病。
其它:无结缔组织疾病及严重风湿病;无其他严重的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HIV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阴性;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厥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等;无恶性肿瘤;多项常规检查均在正常值范围内。
第十条 上述第九条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录用一般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对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体检费用原则上由考生本人自理,由体检医院按规定标准直接收取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