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城镇灵活
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3]1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养老保险、并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所在单位经济困难或改组转制等原因无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也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下限,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工资上限,按市政府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总和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退休人员只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委托当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代理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及申报医疗保险待遇等事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按
《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