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家
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人[2003]12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事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管理,提高面试的水平和公信度,根据国务院《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省政府《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省人事厅《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事局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和考官信息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 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面试考官来源:
面试考官应从机关、各行业不同专业人才中遴选产生,主要有:
(一)各类有关专业骨干、专家;
(二)用人单位的领导、人事部门或业务部门骨干;
(三)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及骨干。
第五条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