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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内所有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对超过标准排放烟尘的设施进行净化处理。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集中供热,减少采暖期内烟尘污染。
  第二十二条 城镇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和噪声等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其排污必须达标。
  第二十三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要装置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整车噪声和尾气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中。
  医疗废弃物必须依照国务院《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向周围生活、工作、学习环境排放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生产场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来顾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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