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
港澳记者进藏采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35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港澳记者进藏采访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港澳记者进藏采访管理工作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第一条 根据《中宣部、中央外宣小组、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改进<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注意事项>的意见的通知》(中外宣发文[1991]2号)、《中宣部、中央外宣小组、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港澳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外宣发文[1992]26号)和《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中外宣发文[2001]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为港澳记者进藏采访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港澳记者是指在港澳地区正式的报社、出版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站从事记者职业的人员。
第四条 港澳记者要求进藏采访,须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联络办公室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港澳记者前往西藏自治区辖区非开放地区采访,由接待单位分别征求西藏军区作战处和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前往。
第五条 港澳媒体常驻国内记者进藏采访,须向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或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并获批准后,由接待单位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市)如需邀请港澳记者采访,或向港澳新闻媒体发布重要新闻,须事先将计划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由新闻办公室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