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我区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规定和部署上来,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加大督查力度,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构,逐步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各级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农牧民负担“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要求,加强团结协作,实行分工负责,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推进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向纵深发展。要从我区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有关法规和制度,强化执行力度,进一步解决好有法可依的问题,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加强对农牧民负担工作的联合检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肃查处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和典型恶性案件,推动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的深入落实。
(三)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抓紧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推动管理工作制度化,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农牧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作用,监察(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案(事)件,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严格管理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农牧区价格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涉及农牧民负担法规的健全完善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农牧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
(四)转变作风,强化服务。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党的作风建设“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深入开展整顿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活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和执行减负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各级各部门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狠抓增收、促进减负。要坚持增收减负同步抓,紧紧围绕农牧民增收这一中心任务,大力推进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狠抓农牧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扩大农牧区、农牧业对外开放,大胆实践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龙头企业、培植农牧区中介合作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等新的经营模式,促进农牧区经济素质和效益的提高,确保农牧民收入的有效增长,从根本上增强农牧民负担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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