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体内容
1.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有关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政策,坚决制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向农牧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牧民收款收物。
2.完善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测、信息举报、监督检查管理和“农民工”合法利益保障机制。
3.开展减轻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和治理,重点检查农牧区用电收费情况、提留统筹费使用情况、农牧民筹资筹劳情况、农牧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拖欠进城“农民工”工资情况、农用物资和抗救灾专项物资、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机制。实行农牧民负担“一票否决”和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制度,逐步使农牧民负担监督卡落实到户。
二、开展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工作方法
对农牧民负担严格审查,控制源头。严格按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农业主管和涉农部门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涉农部门要与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关,控制源头。
积极推行农牧民负担“明白卡”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积极推行农牧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向农牧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和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使农牧民了解政策,自觉抵制乱收费。
(二)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03年6月30日~7月30日,各地(市)、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市)、本部门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备案。
2.组织实施阶段。7月30日~10月30日,各地(市)、各部门要集中精力,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以对农牧民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措施。
3.检查验收阶段。10月30日~11月30日,由各地(市)进行自查,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市)、各部门开展减轻农牧民负担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4.总结阶段。11月30日~12月10日,各地(市)、各部门要将全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进行总结,报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安排部署、监督落实。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检查验收等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只能进、不能退,只能抓紧、不能放松的思想,把减轻农牧民负担作为农牧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作为党在农牧区的一项基本政策,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严格落实减轻农牧民负担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和部门责任制,切实做到目标、任务、责任三到位。各地(市)、各部门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