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
2003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发[2003]39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牧厅、政府办公厅、政府法制办、纠风办、计委、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水利厅、建设厅、农发办等部门《2003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农牧厅、政府办公厅、政府法制办、纠风办、计委、
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水利厅、建设厅、农发办 2003年6月18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第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农牧民负担,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一加强、两促进”的历史任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和“六个不准”规定,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全面建立全区统一的农牧民负担卡,切实搞好农牧民负担专项整顿和治理,积极推进农牧区税费改革,确保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农牧民收入稳定增加,确保农牧区经济加快发展和农牧区社会局势更加稳定。
(二)原则
1.坚持合理负担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有关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方针政策。从我区实际出发,逐项确定和落实农牧民负担项目、种类、负担限额。
2.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促进农牧民增收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减轻农牧民负担,规范收费行为和收费项目,进一步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更好地发展农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
3.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农牧区税费改革为突破口,从根本上减轻农牧民负担。
4.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深化农牧区改革和推进乡村机构改革相结合的原则。以改革为动力,切实解决影响农牧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严格定编定员,实行减员增效,促进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向纵深发展。
5.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反对腐败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