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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湖南省2003-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科学研究,实施科学治理。各地要在道路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治理中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治理措施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使治理工作切合实际,取得实效。
  (四)加强部门协作,搞好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各部门在治理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公安交警部门应将历年交通事故“黑点”数据整理后提交交通公路部门及城建部门,并在每年年底将当年交通事故数据资料提交交通公路部门及城建部门,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道路事故“黑点”的治理,交通公路部门及城建部门要定期将“黑点”治理情况反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五)加强建设中的研究论证,防止出现新的事故“黑点”。各级道路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中的交通安全研究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政府道路建设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黑点”。
  (六)结合县乡道路改造,同步治理事故“黑点”。各级政府在县乡道路的改造工作中,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县乡道路改造的有关规定,将事故“黑点”纳入改造计划,实施同步治理。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协调本辖区的治理工作。交通、公路、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农机及其它有关部门为排查治理责任单位。
  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事故“黑点”路段道路技术状况的调查与治理;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事故“黑点”的治理(不含交通标志标线完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县乡公路事故“黑点”的治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事故“黑点”交通标志标线的完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负责排查事故“黑点”,提出整改建议。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事故“黑点”治理工作的监督协调。
  计委、财政部门负责编排年度预算,落实事故“黑点”治理资金计划。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事故“黑点”治理工作,追究渎职、失职者的责任。
  四、资金保障
  交通公路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道路事故“黑点”治理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城区道路事故“黑点”治理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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