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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湖南省2003-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
 单位《湖南省2003—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
 “黑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3]1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南省2003—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湖南省2003—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治理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要求和2003年第一次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决定对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安全隐患点段(简称事故“黑点”)进行全面的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近两年治理基础上,力争在2004年底全面完成全省现有723处事故“黑点”的治理工作,其中:2003年底以前治理事故“黑点”546处(具体计划见附表),占总任务的75%;高速公路、国道、城区道路治理率应达到85%以上,省道达到75%以上,县乡道力争达到65%;2004年治理剩余的177处。
  二、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订治理计划。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治理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任务繁重、造福于民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事故“黑点”治理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一件大事,列入本地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迅速制订操作性强的治理方案,分阶段采取治理措施,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治理计划的安排,将治理任务按职责分工,建立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挂帅的治理工作责任制,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签订治理责任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工作人员,签订责任状。对治理工作未按治理计划落实,造成在“黑点”处再次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按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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