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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对象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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