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和《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对象
公民违反
《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