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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2、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认定权限、认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任教师都必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方能上岗任教。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逐步面向社会启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和其他行业的优秀人员通过认定教师资格到学校任教。
  3、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评审制度。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审细则,科学评价各级各类教师。学校要在规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方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加强聘后管理和履职考核,推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到2010年,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具有高级职务(小学中学高级)的比例,分别达到2%、6.5%和22%左右。
  4、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机制,健全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在高中和完全中学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实行校长岗位津贴。
  5、建立和完善教师转任交流制度。继续开展定向为民族贫困地区培养教师的工作;鼓励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特别是民族贫困地区的学校任教,推行农村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制度;制定城镇发达地区和民族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方案,定期选派教学水平高、经验丰富的教师到民族贫困地区学校任教、讲学;从民族贫困地区选调中青年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城镇发达地区学校学习和挂职锻炼,为民族贫困地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教学和管理骨干。
  6、建立教师队伍建设督导评估制度。定期对市州、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实施《湖南省2010年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并作为衡量该地区教育工作和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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