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对连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式、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企业,要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工商、环保、城管、物价、消防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由省经贸委商工商、卫生、物价、消防、环保、建设等部门选择3—5家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社会形象好的连锁经营企业,开展对总部或配送中心检查后,分店予以免检的试点,并对这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内跨区域的直营连锁企业,其增值税纳税地点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
从2003年起三年内,省重点扶持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由省经贸委积极推荐申请国家有关资金的支持。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等各中心城市的公安部门要调整对连锁企业配送车辆进城的时间限制,并尽量为出入连锁经营企业经营门店的顾客、车辆提供交通上的便利。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研究制定。
对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配送中心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按其用电设备容量,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标准。
对省重点扶持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利用原工业企业厂房、仓库开设直营门店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建设物流基地,大型连锁企业自建配送中心需要用地时,要给予优惠的用地政策支持。具体实施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经贸委研究制定。
省重点扶持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条件和认定,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并实行动态管理。
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上市和发行债券。优先支持与国际著名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引进资金和现代流通技术。
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改组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资产处置,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加强对全省流通现代化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