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闭破产后,所在市州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优化整合公安、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和职能配置,指导管理机构做好社会职能的承接及管理工作。
三、加强企业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原则上先下放到企业所在市州政府,再实施破产。省有关部门与市州政府根据国家、省现行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签定下放协议后,由市州政府负责实施企业的关闭破产,以及关闭破产后的管理、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工作。
(二)管理机构人员配备。(1)职能归并后需新增的人员或新设机构的人员配备行政或事业编制。(2)编制由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组织考核的办法确定人选,一般应从原关闭破产企业中选拔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的优秀人才从事管理工作。(3)新设立的社区管理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原破产企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选拔推荐,社区管理机构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
(三)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有亏损补贴和专项经费补贴基数的,接原有基数下划给有关市州,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的关闭破产缺口资金全额划拨给有关市州,按政策规定用于企业关闭破产。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的经费补助按协议办理。
(四)对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成立的代管办等临时管理机构,其资产(包括采矿权)、人员和管理职能整体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归并或组建新的社区管理机构。为确保稳定,在社区管理机构尚未建立及移交之前,由原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以及原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派出筹建人员,组织临时管理机构,承担有关管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四、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企业关闭破产是一项矛盾多、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明确责任,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层层落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确保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按照政策做好企业破产后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政策积极接收企业关闭破产后相关职能;供水、供电等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后的供水供电等。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针对企业关闭破产的具体情况,切实加强企业关闭破产管理工作。对已破产终结的,要尽快做好社会职能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交接工作,落实社区管理机构和职能。对正在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要尽快制定方案,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后管理不空档、不缺位。对已批的破产项目,要尽快补充和制定企业关闭破产后属地管理的方案。对正在申报和以后申报的破产项目,企业要配合当地政府制订企业关闭破产管理方案,并入破产预案后同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