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
关闭破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1997年国家实施政策性破产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序退出了市场,为我省优化经济结构和加快工业化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入,还将有一批企业关闭破产。为加强企业关闭破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2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关闭破产企业一旦宣告关闭破产,无论原隶属关系如何,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接管原破产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对其实行有效管理。
(二)对关闭破产企业实施管理,坚持职能归并为主、新建社区管理机构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级基层行政机构,就近归并。地处偏远地区且管理相对独立的大型独立工矿企业关闭破产后,确有必要的,可设置新的社区管理机构。
(三)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需要配备适当编制人员。
(四)社区管理机构是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授权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
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其管理方式。
(一)地处城市(市州级)市区内的企业关闭破产后,由原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承接管理职能。
(二)地处城市(市州级)市郊结合部和市区外的企业关闭破产后:(1)原关闭破产企业所在乡镇是依附企业而设,以原企业为主要管理对象,相对管辖农业人口较少的,关闭破产企业的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能并入所在乡镇政府,不再新设立机构。(2)原关闭破产企业为独立工矿区,所在地域相对独立,且规模大(万人以上),可设置县市区政府派出的社区管理机构;原关闭破产企业区域具有独特条件,适宜发展高新技术或特色产业,符合地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且具备相当规模的,可设置开发区。(3)原关闭破产企业分散在各个县市区、乡镇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视情况将管理职能分别归并到当地街道、乡镇政府,或单独成立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乡镇。(4)实行异地安置的,管理职能归并到迁入政府。(5)中央下放、省属关闭破产企业如何管理,由所在市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