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意见[失效]

  进一步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人口居住疏密、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地理状况、交通条件差异、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等因素,按照扩大规模和方便入学相结合、盘活资源与加大投入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遵循办学规律,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在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时,要妥善处理闲置校产,合理利用现有的校舍资源,尽量少迁址新建,避免盲目新建和重复建设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和新的债务负担。
  精简、优化教师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对教育改革的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3]1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中小学核编定岗和调整分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等方面的工作。严格按照新的编制标准,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调整教职工队伍结构,坚决清退自聘或代课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同时注意调剂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乡村学校,改善和提高乡村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
  七、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
  乡村债务数额大,牵涉广,情况复杂,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地要尽快摸清债权债务底数,按债权债务的发生时间、形成原因、约定利率、还本付息等情况建立台账。采取多种途径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所欠款项,限期结清;对兼具债权债务身份或债权债务关系紧密的实行债权债务互相抵扣;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债的,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对债权人不明确和债权入主动放弃债权的陈年老债,按法定程序核销;将报酬性欠款、公务性欠款以及利转本的,作一般往来处理,不计利息;将民间借款利率降为国家法定利率,实行本息分离,利息挂帐,先还本后付息;对集体所有的荒山林地、滩涂水面、湖田甩亩等资源性资产,小型抗旱排渍机埠等村级集体资产,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实施“两基”过程中的教育负债,属政府行为的,经核实后纳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消赤减债整体规划,实行债务主体转移和剥离,由各地政府负责逐年消除。
  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税费尾欠,要予以核销;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要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