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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意见[失效]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民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投劳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比例。
  五、加强涉农收费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农民婚姻登记、农民建房、农机监理、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必须在规定的环节、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并进行公示,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等跨区域共同生产费用,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要按照直接受益情况据实分摊,不得提前预收。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新情况,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束机制,认真落实涉农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是发现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或者歪曲中央和省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不仅要追究县、乡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而且要相应扣减省财政给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各地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改进督查方式,采取日常督查与重点(专项)督查、定期督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向社会公开税费改革政策咨询和群众举报电话,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纪律,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事)件要公开曝光。
  六、继续抓好乡镇机构和农村教育改革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必须坚决按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2001]5号文件执行。在此基础上,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力度。积极探索人员分流的有效途径和措施,研究制定鼓励分流的政策。进一步科学、合理地界定乡镇事业站所的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并积极稳妥地将主要履行服务职能的自收自支单位推向市场。人事、编制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机构精简,特别是人员分流工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乡镇机构设置。
  各地应切实加强并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坚决遏制机构编制反弹。继续贯彻执行冻结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以及停止调入(录用)人员的规定,对需由财政拨款的机构编制事项,原则上停止审批,实行冻结式管理;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机构“撤一建一”和编制“只减不增”的原则办理;对没有合法和稳定经济来源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控制。要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检查督促,对违反“三定”规定,擅自调整职能、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增设领导职数、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混编混岗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乡镇事业站所改革后,原则上不再新设机构,更不允许在省规定的机构限额之外增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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