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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意见[失效]

  各地要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农业税收机构设置,加强农税队伍建设,其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县、乡农税征收机关要按照涉农税收公示制的要求,规范征管程序,做到“三公开、四到户”(税收政策公开、计税依据公开、办税程序公开;政策宣传到户、纳税通知到户、税票填开到户、减免落实到户)。要创新征管方式,全面推广“定点办税、定时纳税、定额征税”征收方式,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以乡镇纳税厅为主体,分片设立纳税点,逐步实现集中直接征收。交通不便的乡村,要设立固定或流动征收网点,为农民纳税提供方便。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实行代金制。征收代金确有困难的县乡,可继续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农业税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代管村使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只能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
  县乡财政必须按农业税征收总额的12%预留减免机动资金(其中社会减免7%,灾歉减免5%),或在预算中安排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农业税减免,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及受灾农户纳税困难问题。社会减免一律先减后征,在农业税征收前把减免指标及时核定到户,办理减免手续;灾歉减免根据受灾时间确定减免方式,征收前受灾的,依据受灾程度先减后征,征收后受灾的,及时退库减免;重复受灾或特大灾害造成减免资金不足的,从上级追加的减免指标中安排。当年减免指标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减免的申报、核实、审批和监管制度,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兑现到应享受减免的农产。
  四、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政策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多数农民同意的事就办,不同意的就不办;决不能成为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所需资金和劳务,年初由村委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对本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公路等,可以进行“一事一议”。其余项目,如计划生育、卫生医疗、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修建,以及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特殊困难户救济、村办公经费等,不属于“一事一议”的范围。“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资金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实行村账乡代管,财务公开。收取所筹资金时,村委会应向出资人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并登记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不允许收钱不开票或打白条。对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者,应按规定减免其应承担的筹资投劳任务。对不承包或承包少量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民,暂停收取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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