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意见
(湘政发[2003]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从2000年试点到2002年全面推开,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效。但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宣传不深人,执行政策不到位,配套改革力度不平衡等问题。制止农村各种乱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机制尚未从根本上建立,农村公共财政和农业税收征管体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改革政策有待不断探索和完善,实现“三个确保”和巩固改革成果的任务依然相当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继续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税费改革办公室要调整和充实一批熟悉农村财政工作、懂政策、业务精、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干部专抓这项工作,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工作不断。要加强对从事改革工作的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与,支持改革。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创新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方式。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人事、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全省乡镇机构、农村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等相关配套改革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卫生和文化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落实中央关于国家财政今后每年新增加的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决定。宣传、信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